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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危化品企业注册

2018/8/27 星期一 下午 2:53:47

危化品企业注册申请条件和限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第(一)至第(四)项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五)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第(一)至第(四)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1-5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危化品企业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出具单位、材料形式、材料详细要求、必要性及描述、备注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及申请文件(原件)、申请单位、原件、1份、必要、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原件)、申请单位、原件、1份、必要、无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件)、申请单位、复印件、1份、必要、无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复印件、1份、必要、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经办机构自行获取、复印件、1份、必要、

材料实现共享后,由省工商局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经办机构自行获取、复印件、1份、必要、内部共享

带储存经营、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依法提交:(一)储存设施合法性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二)安全评价报告(原件)、申请单位、原件、1份、
必要、无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原件、1份、非必要、无

危化品企业注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危化品企业注册法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化品企业注册办事者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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